医学院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奖惩办法
2018年01月03日 14:4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学生就业创业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各系(院)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促进各二级教学单位学生就业创业管理与就业创业指导体系的建设,提高我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总体就业率,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年度就业创业工作结束后,学院对在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工作量大,成绩突出的系(院)、职能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在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成绩不好,就业率低的系(院)、职能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惩处。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条  奖项设置

(一)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优秀单位奖

(二)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四条  评奖条件

(一)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优秀单位奖

1.工作业绩突出,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在90%以上(含90%)且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没有发生管理事故;

2.本学年度毕业生文明离校期间,毕业生没有出现重大违纪事件;

3.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评估考核中资料详实充分,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评估考核80分以上(含80分)。

(二)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奖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

2.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师德和敬业精神,在本学年度的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没有出现管理事故;

3.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事业心强,工作积极主动,有创新精神;

4.关心学生,热情服务,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5.积极推荐毕业生就业创业,成绩显著。

6.积极指导创业团队建设,对学生创业项目给予积极引导和帮助,或有创业项目引入并孵化的。

第五条  评奖办法

(一)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优秀单位奖

根据《医学院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办法》对各系(院)进行考核,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评奖条件的系(院),按就业创业工作考核的得分高低,评出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优秀单位奖二名,如考核分数相同,按本学年度初次就业率高低排名。

(二)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奖

1.各系(院)可从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中推荐1—2名人选参评。

2.其它职能部门也可从本学年度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中推荐1—2名人选参评。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荣获“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优秀单位奖”的二级教学单位,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荣获“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奖”的教职工,每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七条  评奖程序

各系(院)在学院公布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结果一周内,向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室提交“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优秀单位奖”的相关材料,“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学院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优秀单位奖”的相关材料以及“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的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核,确定“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优秀单位奖”和“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获奖名单,并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  惩  处

第八条  学院毕业生年终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就业率,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及各系(院)的相关从事就业创业工作人员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第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毕业生年终就业率低于全省高职院校的平均就业率,各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第十条  连续两年毕业生年终就业率低于全省高职院校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并在安排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时,核减该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毕业生年终就业率低于全省其他医学类专业平均就业率的专业,将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初次就业率以学校统计、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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